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對員工的離職補償金進行了相關的規(guī)定,匯總如下表:
《員工離職補償匯總表》
【備注】“N+1”可以采取提前30天或支付1個月工資方式處理其中的1個月
經濟補償標準 1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N"以每滿6個月補償0.5個月為單位來計算。
2 月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鄭北京勞動局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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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勞動合同到期而企業(yè)不愿意續(xù)訂的情況,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未規(guī)定企業(yè)需要支付補償金,而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則要求企業(yè)支付補償金。因此,工作時間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被辭退員工,其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之前的可以不考慮。 |